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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父子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2016/6/21 10:06:26   网上收集   城市网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父亲称与儿子分家后,儿子却赖在家中不走,且只留家里一间房间给自己居住。儿子则称房子是其自己筹集资金建造的,其父亲并没出过一分钱。父亲诉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房屋。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住东莞万江的林叔(化名)已经年近70岁,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早已外嫁,儿子今年41岁,婚后与父母一起住在家里。

  林叔诉称,他和儿子阿军(化名)早已分家,在分家时,他将祖屋地上新建的一栋2号房屋分给儿子,与2号房屋相连的3号房屋则留下自用。但他儿子却长期赖在3号房屋里,且只留一间小房间给他居住。而儿子则把2号房屋出租,由儿子自己收取租金。

  林叔说,他已年近古稀,丧妻后独自生活,他儿子不仅不支付赡养费,还处处刁难、辱骂他,他曾多次要求儿子搬走另住,还曾向管理处反映,要求儿子搬走,但对方一直没有搬走。为此,他向法院诉请,要求儿子在一个月内腾空搬离3号房屋。

  庭审现场

  父子两人各执一词

  庭审中,林叔指责儿子贪他的房子,称儿子不但把房租全部拿走,还不给伙食费。

  阿军辩称,按当地农村风俗,父母都是跟儿子一起生活,所以其与父亲一直同住在3号房屋,不是父亲说的早已分家和分房子。父亲是个自私自利、脾气暴躁的人,一直都不关心家庭,还经常赌博,和老婆儿子的感情都不和睦。

  阿军称,因为父亲几乎不承担家里的责任,他从小就担负起维护家庭的重担,并没有刁难辱骂父亲。 阿军说,他每月都有给父亲500元的赡养费,父亲这次之所以把他告上法庭,是因为父亲花费大,对每月500元的赡养费不满意。

  对于林叔在起诉状中所称,儿子只留给他一间小房间居住,阿军在庭上也进行了反驳。阿军说,3号房是一栋3层半建筑的楼房,一二楼都归父亲住,他则与妻子住在3楼以上。对于儿子陈述的这一事实,林叔也在庭上承认。

  案件焦点

  房子由谁出资建造?

  庭上,林叔父子所争论的,主要是3号房屋由谁出资建造。

  阿军表示,2、3号房屋都是自己用多年时间多次建成,并设计为连体房,在建房期间,资金全部由自己想办法解决,不够周转时就向亲戚朋友借,不需要林叔和母亲担心和负责。其中2号房屋有三分之一是祖屋土地,有三分之二是自己买邻居土地后合建而成,设计为出租房,用来增加家庭收入。

  阿军说,如果早已分房,自己在2005年装修结婚就不会这样设计了。为此,阿军还提供了修建房屋时付款给承建方的收据等资料,并申请了两名包工头出庭作证。

  对于阿军的说法,林叔则不认同,林叔表示,即使存在阿军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也只是阿军作为家庭代表以家庭共同资金来付款。林叔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土地所有证,土地使用权为林叔所有,土地上的建筑也应归林叔所有,因此林叔有权要求其儿子搬离房屋。

  阿军表示,之前在多方调解下,他同意增加200元的赡养费,每月支付父亲700元,但前提条件是父亲必须确认在父亲百年归老后,房屋归阿军所有,但最后还是没有签成这份协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叔系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于2015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林叔父子确认在案涉3号土地建造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享有物权。虽然林叔作为案涉3号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林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3号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权属,故林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林叔主张3号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法院无法认定。林叔请求阿军搬离3号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叔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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