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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公司诉《财经》侵权案昨开庭

2011/9/22 10:33:28   网上收集   城市网

  李嘉诚旗下两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认为被《财经》杂志影射成原商务部官员郭京毅腐败窝案中的行贿者,以报道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和讯在线信息公司。昨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财经》代理律师当庭称,法庭未向二中院调取涉案的全部案卷,影响案件查清及《财经》举证。

  立案近一年后开庭

  此案源于去年6月7日《财经》杂志刊发的报道《新贵之盟》。在叙述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行贿受贿犯罪活动时,文中写到“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美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等内容。

  报道刊发不久,李嘉诚旗下长江实业公司、和记黄埔公司及李嘉诚好友周凯旋认为,这些内容影射三原告为“行贿者”。事实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未就3原告参与或实施行贿进行指控和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财经》杂志、财经网及北京和讯在线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分别赔偿两家公司和周凯旋60.3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

  《财经》称不侵权

  《财经》律师浦志强辩称,《财经》的报道是真实客观的,报道依据是二中院的生效判决。新闻报道不同于司法判决,表述方式不同,但未违背判决原意。邓湛等人的口供完全可以印证三原告向邓湛等人行贿一事。报道已综合考虑了各项因素,没说李嘉诚公司有意行贿。“何况,原告强调50万美元是给张玉栋的律师代理费,那为什么钱不是打到律所账户而是打到张玉栋公司的账户上?”

  此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

  1 财经网是否担连带责任

  《财经》律师称,财经杂志刊登《新贵之盟》是杂志的新闻报道行为,财经网转载属于网络转载行为,原告起诉的是名誉侵权,但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财经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嘉诚公司律师称,财经网是财经杂志的官方网站,有着相同的LOGO、共同的利益关系。两被告实施的是共同的、同步的传播行为,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2 报道是否违背判决书

  李嘉诚公司律师称,财经报道原文称,“据香港维港公司执行董事王秀玲介绍,其2004年4月告诉张玉栋,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美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实际上,这是邓湛的供述,并非法庭认定的事实。《财经》当成事实来报道,还以王秀玲的口吻报道,属于报道失实。

  《财经》律师称,本案的关键在于50万美元是否违规付到了邓湛、张玉栋等人的“小金库”,并最终成为了行贿赃款。且邓湛的供述内容在证明力上要优于王秀玲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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